为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生招生、培养质量,推动学院的学科及研究团队高质量建设,特制定本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选拔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在选拔中以申请人已获得的学术成果及创新能力、科研潜力为依据,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强化学科综合考核,注重考查申请人的培养潜力与学术创新能力。
(三)突出导师、研究团队和学科组在招生中的自主权。
二、选拔组织
(一)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申请-考核”制招考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审核学科选拔流程及结果。
(二)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学校文件要求,制定符合学科特点的“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对结果负责;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对本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三、招生导师资格
(一)“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导师应是列入我校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学校第五层次以上高层次人才,且在公布招生计划当年或近三年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以社科处认定的项目等级为准)。
(二)指导的研究生近五年在国家或省级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结果的导师不得通过该方式招收博士生。
四、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体检标准。
(二)符合学校招生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三)申请专业必须与所攻读的硕士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已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当年9月1日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五)申请人专业基础好、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且符合招生导师提出的其他相关学术要求(如研究领域选择等)。申请人近五年科研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奖项前五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二等奖前两位,省部级三等奖首位)。
2.以第一作者(含硕士在读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且其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过与硕士研究方向相关或与拟申请博士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为CS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与硕士研究方向相关或拟申请博士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且专著字数达15万字以上的,可折算为1篇普通核心期刊论文,最多折算1篇。
3. 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社科处认定的项目等级为准)。
(六)外语水平要求
具有较强的外国语交流能力。原则上,申请者外语水平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英语六级(CET-6)成绩不低于 425 分。
2.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72分。
3.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5.5分(单项不低于5分)。
4.在英文国际期刊上发表过与拟申请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五、选拔流程
选拔流程分为申请、资格审查、综合考核、录取四个阶段。
(一)申请
1.申请报名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和交费,具体要求以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为准。
申请人须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的各项报考条件。
2.提交材料
申请人须按照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提交报考材料,并按照学院具体的“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办法提交指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外语水平考试证书或海外留学证明、在学期间课程成绩单、已有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科研奖励、专著等)、各类获奖证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书、往届硕士毕业生需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以及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1.报考资格审查
学院按照教育部招生文件、学校当年招生章程以及本学院“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材料评议环节。
2.材料评议
学院采取积分法,按各项材料得分的总和,采用由高到低的原则对材料进行评议,具体根据以下细则进行积分评选:
(1)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五位计100分,二等奖前三位计80分,三等奖前两位计70分;不分等级的奖项按二等奖计。
(2)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位计80分,一等奖第二位计75分,一等奖第三位计70分;二等奖前两位计65分;三等奖前三位计60分;不分等级的奖项按二等奖计。
(3)以第一作者(含硕士在读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且其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过与硕士研究方向相关或与拟申请博士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为CS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达标计60分。每多发一篇普通核心期刊论文加10分,每多发一篇CSSCI期刊论文加20分。
(4)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1项,计80分,每多主持一项加20分。
按照以上材料评议的要求和标准,可多项累积,满分100分。学院组织专家导师组根据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参与各类研究实践情况、发表学术论文、科研获奖以及政审材料等进行评议,并给出材料评议结果。按材料评议总成绩择优差额选拔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材料评议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综合考核环节。
材料评议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3 天,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进入综合考核环节。
材料评议专家导师组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 5人。
(三)综合考核
1. 资格复审
综合考核前,学院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重点核查考生的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与网上报名时填写的信息一致,思想政治鉴定是否合格。考生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留学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应届生提供研究生证原件,外语水平证书原件、科研水平证明原件和思想政治审核表等申请材料以供报考学院查验,学院留存复印件备查。凡未进行资格复审或复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综合考核。根据教育部要求,未通过学位(学籍)审核、不能按期取得学位证的考生不得进入综合考核。
2.综合考核方式及内容
学院组织考核专家组,可采用学术报告、现场抽题、 专家提问、笔试以及综合面试等考核方法,重点考察申请者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的外语水平、学业水平、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潜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
考核专家小组由本学科负责人、博士生指导教师等组成(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审核工作),成员不少于 5 人。
3.成绩计算
综合考核成绩包括材料评议、外语水平、专业基础和综合能力等成绩,各项成绩均按照百分制给出,并汇总计入综合考核成绩。
综合考核成绩根据各项成绩及权重进行计算(以百分制计),各项成绩要求以及权重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综合考核成绩=申请材料评议分数×10%+外国语水平成绩×10%+专业基础成绩×30%+综合能力成绩×50%。
4.学院公示
学院于综合考核结束后 3 日内在本院网站公示各项成绩。
(四)录取
1.拟录取
根据本学科、导师招生计划、考生综合考核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1) 录取规则
学院按照各研究方向、各导师考生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2) 不予录取的情形
思想品德情况考核不合格、未达到体检标准、外语水平成绩、专业基础成绩、综合能力成绩、综合考核成绩任一项成绩未达60分者不予录取。
(3) 公示
学院在本院网站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
2.拟录取名单审核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招生学院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示“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3.录取
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录检。经政审、调档等流程后,向拟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通过“申请-考核”制选拔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毕业就业、缴纳学费政策及奖、助学金政策与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六、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等文件执行。未达到体检要求的,取消录取资格。
七、保障机制
(一)信息公开制度。招生政策、招生信息、招考办法以及复试名单、成绩、录取结果等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纪检监察制度。研究生院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考程序进行监督,保证招考工作的有效、有序运行。
(三)申诉复议制度。建立健全院校两级招生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公布申诉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过程可溯制度。在做好各类考核纸质记录的基础上,对面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保证面试的规范性和过程的可追溯性。
(五)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招生录取相关工作。
八、质量保证
凡是通过“申请-考核制”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必须保证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在就读博士期间,须以第一作者(或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且其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具体参照最新版《广西民族大学科研奖励期刊及出版社分级目录》)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考生须出具科研成果产出承诺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达不到承诺书要求的,不具备向学院递交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资格。
九、违规处理
(一)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及报考材料弄虚作假的考生,对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于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并永久取消其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资格。
(三)学校将加强对各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管理,并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评估。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属于学院的问题,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责任人的招生资格、削减相应学科的招生计划等处理;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年度的招生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被聘为领导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
十、其他
(一)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是选拔高质量人才、体现学科人才选拔特色的有效措施,学院在学校公布的招生工作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学院“申请-考核”制具体实施细则,并提前在学院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没有特殊情况,实施细则一般5年内不得修改。
(二)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正。
(三)本细则由文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